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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日報訊 (記者/黃少宏)近日,廣州市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支持國家金融監管部門駐粵機構和金融機構在廣州國際金融城建設自用辦公用房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據悉,金融機構在廣州金融城建設自用辦公用房的,將按自用建築面積每平方米給予1000元的獎勵。
  《若干規定》最有吸引力的條款是對自建房的獎勵。《若干規定》明確,金融機構因業務發展需要在廣州國際金融城通過公開出讓方式以市場價格購地建設自用辦公用房,市政府給予項目建設獎勵金。對金融機構(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的經營性金融企業)、金融控股集團(控股1家以上廣州地區法人金融機構的企業集團)和金融市場交易平臺(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或省、市政府批准的金融相關交易所、交易中心),按照自用建築面積每平方米給予1000元的獎勵。
  而註冊地在廣州或新遷入廣州的全國性法人金融機構,在廣州國際金融城購地建設自用辦公用房,除享受上述政策外,根據其重要性和貢獻度另行給予適當獎勵。
  根據規定,上述獎勵由金融機構與市國土房管部門簽訂土地出讓合同並付清土地出讓金後,持付清全部地價款證明和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作協議(內容包括約定金融機構在廣州國際金融城註冊和經營期限不少於10年)等資料向市金融管理部門提交申請材料,市金融管理部門審查後將申請材料報送廣州國際金融城開發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審定獎勵金額。其中,40%的獎勵金納入下一年度市財政資金預算安排撥付;剩下的60%獎勵金在金融機構正式進駐營業後提出申請,按每年各30%分別納入下兩個年度市財政資金預算安排撥付。
  不過,對已實施獎勵的金融機構未能履行合作協議中“在廣州國際金融城註冊和經營期限不少於10年”等相關約定的,由市有關部門督促金融機構全額退回財政獎勵資金。
  此外,《若干規定》還透露將制訂具體辦法,以房產置換等多種方式支持國家金融監管部門駐粵機構入駐廣州國際金融城辦公,以及金融機構在廣州國際金融城購置和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獎勵措施。  (原標題:金融機構在金融城建辦公樓獲1000元/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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